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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邵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110號
原始職業
獨立第三十二師砲兵營第一連准尉特務長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政府擅撰「光明之道」一書,內擬「革奸救民建國軍」須知,意圖秘密宣傳吸引各界人仕組織團體,俟推及全台時,即由該「軍總指揮部」命令各地參加人員於二十四小時內,每人手執該軍旗幟,高呼口號,推翻國民政府,成立革奸救民建國軍并修正憲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3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4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軍中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尤雄章(審判長)、劉蘊(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4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軍中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建炎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0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