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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溫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94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伯瑜甘心為匪潛來大陳,煽動王(相義)部逃叛而著手實行(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王正益(審判長)、陳敏生(審判官)、張國瑞(審判官)
書記官
丘瑞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丘瑞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