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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定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6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陸其龍原係寧台溫人民反共突擊隊第三支隊特工組長,於四十年農曆二月初奉派赴定海附近工作,事洩,為匪扣押。經村民保釋後,乃被迫為匪擔任調查工作。因未有表現,後經匪幹周小明等改派其赴漁山,利用舊有關係策反游擊隊,并刺探該地政府之飛機、兵艦、人馬數目等軍事機密。同年八月,搭乘王才興、陸興安船隻前往漁山,匪幹周小明等並將陸其龍刺探軍情等工作告與王、陸二人,到達漁山不准洩漏。迨船抵漁山,甫經登岸,即被查扣。(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查被告陸其龍原係寧台溫人民反共突擊隊第三支隊特工組長,於四十年農曆二月初奉派赴定海附近工作,事洩,為匪扣押。經村民保釋後,乃被迫為匪擔任調查工作。因未有表現,後經匪幹周小明等改派其赴漁山,利用舊有關係策反游擊隊,并刺探該地政府之飛機、兵艦、人馬數目等軍事機密。同年八月,搭乘王才興、陸興安船隻前往漁山,匪幹周小明等並將陸其龍刺探軍情等工作告與王、陸二人,到達漁山不准洩漏。迨船抵漁山,甫經登岸,即被查扣。(前項之未遂犯)

該被告等係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未遂罪,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沒收財產之規定,并不包括在內,原判沒收財產部分,均應撤銷。(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6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