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陸其龍原係寧台溫人民反共突擊隊第三支隊特工組長,於四十年農曆二月初奉派赴定海附近工作,事洩,為匪扣押。經村民保釋後,乃被迫為匪擔任調查工作。因未有表現,後經匪幹周小明等改派其赴漁山,利用舊有關係策反游擊隊,并刺探該地政府之飛機、兵艦、人馬數目等軍事機密。同年八月,搭乘王才興、陸興安船隻前往漁山,匪幹周小明等並將陸其龍刺探軍情等工作告與王、陸二人,到達漁山不准洩漏。迨船抵漁山,甫經登岸,即被查扣。(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查被告陸其龍原係寧台溫人民反共突擊隊第三支隊特工組長,於四十年農曆二月初奉派赴定海附近工作,事洩,為匪扣押。經村民保釋後,乃被迫為匪擔任調查工作。因未有表現,後經匪幹周小明等改派其赴漁山,利用舊有關係策反游擊隊,并刺探該地政府之飛機、兵艦、人馬數目等軍事機密。同年八月,搭乘王才興、陸興安船隻前往漁山,匪幹周小明等並將陸其龍刺探軍情等工作告與王、陸二人,到達漁山不准洩漏。迨船抵漁山,甫經登岸,即被查扣。(前項之未遂犯)
該被告等係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未遂罪,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沒收財產之規定,并不包括在內,原判沒收財產部分,均應撤銷。(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