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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紹興縣
畢業學校
日本陸軍大學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二級上將
被起訴時年齡
6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審理人
顧祝同(審判長)、徐永昌(審判官)、孫連仲(審判官)、戴佛(審判官)、劉夢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鵬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5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陳儀,於前浙江省政府主席任內,當敵我隔江對峙之時,親筆函致京滬杭警備總司令湯恩伯,勸其停止軍事行動。(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5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聯芬3900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審理人
顧祝同(審判長)、徐永昌(審判官)、孫連仲(審判官)、戴佛(審判官)、劉夢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鵬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鵬飛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6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