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溫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94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警衛團新兵隊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蕭傳顯已參加匪職而化名規避(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正益(審判長)、陳敏生(審判官)、張國瑞(審判官)
書記官
丘瑞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丘瑞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