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6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翁森前在高雄要塞司令部工兵營及高射砲第六團等部隊充當士兵先後逃亡並共同偽造七十軍離職證明書與被告徐琰係同鄉同事因細故感情惡化乃於民國卅九年八月八日及同月廿三日先後向該部及本部政治部虛構事實誣告徐琰為匪諜(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原判以翁森先後誣告他人為匪諜論以連續誣告他人為叛徒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罪尚無不合惟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量刑嫌重應改處無期徒褫奪公權終身其餘逃亡及偽造文書等罪仍停止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輕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