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徐赫原係保密局江浙沿海工作隊中校第四區隊長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因改編免職由其舊屬賴祺祥接充惱羞成怒於同日晚邀賴祺祥岳鴻寶先予焚香結義繼以利用上級發給械彈將總隊部隨船官兵悉予解決轉駛大陳島方面吞併各游擊單位擴展實力投匪洩忿等言論施以煽惑當時賴岳二人未贊一詞旋經賴祺祥密報扣押均經訊證明確。(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原判認徐赫當時忿於免職精神刺激於犯罪後坦白直認從一重以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衡情減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岳鴻寶訊無共同罪責諭知無罪。(其他)
經核原卷及所擬判決均尚無不合擬予核准惟查被告犯罪行為雖合於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款煽惑軍人叛逃之情形然原判既已就犯罪情形選擇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一條論科自不發生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間問題擬予糾正是否有當謹檢同卷判簽請鑒核示遵。(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