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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松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額外少將高級參謀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4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軍隊交付敵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1款)
審理人
石祖德(審判長)、劉雨卿(審判官)、曾振(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張國瑞(審判官)
書記官
丘瑞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判字第3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孫子仁為現役軍人受傅逆偽命公然叛變並向匪酋提供整編意見書應即照陸海空軍刑法將軍隊交付敵人論罪飭另擬判報核等因遵照指示另擬判決是否有當謹檢同卷判簽請鑒核示遵。(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02-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孫子仁卅八年元月3/A參謀長時駐北平傅作義投匪後受傅逆偽命升任軍長並擬具整編意見書及軍隊移交清冊至匪首葉劍英獻媚嗣部隊改編匪派其任副軍長不滿乃南下卅八年五月間來台向孫總司令立人報告情形並請處分旋派在鳳山第四幹部訓練班任少將班附三十九年奉調國防部少將額外高參因其過去之秘書趙澄檢舉報經周總長核准依法訊辦前據判決以其來台後尚無其他危害國家情事處十年經代批後該被告為現役軍人可照陸海空軍刑法將軍隊交付敵人論罪飭遵去後茲據另擬判決孫子仁以軍隊交付敵人處死刑(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經核被告孫子仁當時甘心投匪之情形至為顯著其所擬致匪酋整編計畫書請將全軍眷屬運平一節惡性尤大所判死刑依法甚合擬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4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軍隊交付敵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1款)
審理人
石祖德(審判長)、劉雨卿(審判官)、曾振(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張國瑞(審判官)
書記官
丘瑞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4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軍隊交付敵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丘瑞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