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02-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孫子仁卅八年元月3/A參謀長時駐北平傅作義投匪後受傅逆偽命升任軍長並擬具整編意見書及軍隊移交清冊至匪首葉劍英獻媚嗣部隊改編匪派其任副軍長不滿乃南下卅八年五月間來台向孫總司令立人報告情形並請處分旋派在鳳山第四幹部訓練班任少將班附三十九年奉調國防部少將額外高參因其過去之秘書趙澄檢舉報經周總長核准依法訊辦前據判決以其來台後尚無其他危害國家情事處十年經代批後該被告為現役軍人可照陸海空軍刑法將軍隊交付敵人論罪飭遵去後茲據另擬判決孫子仁以軍隊交付敵人處死刑(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經核被告孫子仁當時甘心投匪之情形至為顯著其所擬致匪酋整編計畫書請將全軍眷屬運平一節惡性尤大所判死刑依法甚合擬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