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10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於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侵占公有財物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夜間侵入船艦及毀越門扇竊取他人之動產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在台情報第五組受命負責刺探台中至台北間鐵路沿線駐軍番號等機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以出差為由穿着制服佩戴符號於黎明前由海琛船席捲同志李文忠所有之衣被等物乘便潛迯;臨行復將自己職務上所掌之空白符號十二枚一併帶走;冀供在外招搖撞騙之用因其故友謝文彬於來台後曾有代其謀事之約故迯亡後即往相依當被謝文彬送其至台中友人處暫住並贈以台幣二百元供其零用之資該胡重光仍不肯安貧,復於台中市內大施騙術曾先後三次向商人張自強,士兵胡筱林,百姓林作民等出示其十五縱隊兼辦人事之派令……空白符號一枚自行填好交與張自強佩帶;三十九年八月復因事去嘉義下榻於文忠旅社樓下十七號房間無意中瞰及鄰室十六號客人周槐文夫婦箱箧設甚多乃乘其外出之際破鎖入內竊出帆布提囊一件內計女衣九件變價化用(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93條)、刑法(339條1項)、刑法(321條1項1款)、刑法(321條1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
書記官
夏裕寬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10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於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侵占公有財物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夜間侵入船艦及毀越門扇竊取他人之動產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93條)、刑法(339條1項)、刑法(321條1項1款)、刑法(321條1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
書記官
夏裕寬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0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於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侵占公有財物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夜間侵入船艦及毀越門扇竊取他人之動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93條)、刑法(339條1項)、刑法(321條1項1款)、刑法(321條1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財產沒收
有
書記官
夏裕寬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