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6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胡正濤對於三十八年五月南昌陷匪時以奔母喪未及隨政府撤退同年七月立委楊不平等為献媚匪幫召集立監委及國大代表等在源源長銀行開會該被告被邀參加復於同年十二月六日與楊不平等十人聯名在匪偽江西日報發表詆毀政府贊揚匪幫之叛國宣言等(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