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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江西工業國大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6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胡正濤對於三十八年五月南昌陷匪時以奔母喪未及隨政府撤退同年七月立委楊不平等為献媚匪幫召集立監委及國大代表等在源源長銀行開會該被告被邀參加復於同年十二月六日與楊不平等十人聯名在匪偽江西日報發表詆毀政府贊揚匪幫之叛國宣言等(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3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胡正濤係江西工業國大代表於民國三十八年五月南昌陷匪後至七月間有附逆立委楊不平等為獻媚匪幫召集在南昌之國大代表立委等開會該被告被邀參加復於同年十二月六日與楊不平等十人聯名在匪偽江西日報發表詆毀政府贊揚匪幫之叛國宣言(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列名發表詆毀政府宣言(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5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5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6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6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