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姚文昭於民國卅八年三月間在鎮江與匪幹曾伯誠相識因談及匪幹劉正之為匪工作情形默誌於心同年四月二十日左右南京鎮江戰事緊張即隨第十三兵團第六支隊由滬撤往杭州轉道福建廣東至同年中秋節來台……同鄉吃酒打牌日久怨生益以言語不慎遂起誤會被羅養民向該師舉報為匪諜……為匪徒搜集傳遞軍事情報之事實並無確切證據尚難遽予令負刑責惟查該被告既與匪幹曾伯誠相識又於曾匪處知悉匪幹劉正之之名字且與伊等有所聯絡該匪等係在香港開設五洋商行為匪採購物資被告與之結識交往思想不無受其影响因情節較為輕微認為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