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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松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淞滬警備司令部松江台上尉台長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務亮字第4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敵人作間諜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22條)、刑法(25條1項)、刑法(25條2項)
審理人
宋輝顯(審判長)、孫嘉祿(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沈鏡熙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沈明昌係該局東南電訊班第一期畢業曾任該局總台中尉報務員三十八年四月底由該局介紹前淞滬警備司令部派任松江台上尉台長同年五月十三日松江陷匪即將電台拆毀至去年十一月十三日在上海北站被捕嗣為匪華東軍政委員會公安部科長俞匪說服願意來台刺探該局在匪區潛伏台之佈置……但於留港期間仍將其與該局聯絡情形先後函告俞匪並以在港滯留過久川資將罄函請俞匪續匯給港幣一百五十元迨五月十日抵台即被扣押(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審論以為敵人作間諜未遂似嫌未當緣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着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茲該被告甫經登陸即被扣押尚未達於着手實施間諜行為之程度顯與構成未遂犯之要件不符惟該被告甘心附逆既受匪命入台欲為間諜工作其意圖顛覆政府已屬着手實行足堪認定(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按沈犯雖屬被迫投匪但其抵港後仍與匪聯絡上簽以罪證明確除適用條文予以指正外仍准照原判處死刑之處甚合擬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第404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務亮字第4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宋輝顯(審判長)、孫嘉祿(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沈鏡熙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務亮字第4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沈鏡熙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