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豪(湯步瀛)原係五十二軍搜索營便衣連連長於卅八年上海保衛戰時未及隨隊撤退同年六月卅日被匪拘捕旋入匪上海政治訓練班受訓兩月餘擬有立功計劃戴罪圖功聽從偽上海市公安部社會處杜科長指示與匪幹張明操聯絡擔任搜集國軍動態情形及檢舉留滬學生等工作先後報告定海國軍情形及上海社會情況計六次嗣杜匪派該李豪潛回原隸部隊五十二軍駐防舟山相機策動軍中人員背叛(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