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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第六軍幹訓班中校附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7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秀為前任駐海南步兵教導第三團政工室主任因職務上之關係與該團團長毛龍璋發生嫌怨銜恨甚深每思報復民國三十九年八月毛龍璋……使其被罪入獄藉以使毛妻知其可畏而便敲詐并報夙仇計遂故意捏造毛龍璋前在軍中曾有包庇叛徒意圖利敵盜賣械彈陰謀降匪尅扣軍餉非法入境強姦婦女侵吞公款等八大罪狀(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刑法(57條10款)、刑法(59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346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張振東(審判官)、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7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刑法(57條10款)、刑法(59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346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