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7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李秀為前任駐海南步兵教導第三團政工室主任因職務上之關係與該團團長毛龍璋發生嫌怨銜恨甚深每思報復民國三十九年八月毛龍璋……使其被罪入獄藉以使毛妻知其可畏而便敲詐并報夙仇計遂故意捏造毛龍璋前在軍中曾有包庇叛徒意圖利敵盜賣械彈陰謀降匪尅扣軍餉非法入境強姦婦女侵吞公款等八大罪狀(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刑法(57條10款)、刑法(59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346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