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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遠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閩南游擊總指揮部少將高參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條2項)、刑法(132條1項)
審理人
唐冠英(審判長)、段筱晉(審判官)、幸我(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子龍一名因與內政部調查局派駐金門之閩南調查站主任余振邦相善余因奉命調查閩南游擊隊活動狀況及沿海匪軍情形李乃將過去指揮之游擊隊番號駐地及領導人姓名抄單交付余振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第1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條2項)、刑法(132條1項)
審理人
唐冠英(審判長)、段筱晉(審判官)、幸我(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條2項)、刑法(13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2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