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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侵占軍用品

共同毀棄彈藥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奉命負責處理漂廢之海軍第八號駁船偕同黃亦落前往海邊查看嗣從該駁船內搬回遺留物品除報繳師部外該吳強私自侵占子彈十餘發木箱二隻內存有爆炸彈十枚並由黃亦落取去子彈數發為練習射擊使用又共同將爆炸彈十枚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晚間運往嘉義市中山公園旁空地上予以埋棄(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05條)、刑法(28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強奉命負責處理漂廢之海軍第八號駁船嗣從該駁船間搬回遺留物品除報繳外該吳強私自侵占子彈十餘發木箱兩隻內存有爆炸彈十枚並由黃亦落向之討去子彈數發位練習射擊使用後為避免爆炸彈發生危險……將該彈運往嘉義市中山公園附近空地上埋棄(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侵占軍用品

共同毀棄彈藥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05條)、刑法(28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侵占軍用品

共同毀棄彈藥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05條)、刑法(28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8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