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侵占軍用品
共同毀棄彈藥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奉命負責處理漂廢之海軍第八號駁船偕同黃亦落前往海邊查看嗣從該駁船內搬回遺留物品除報繳師部外該吳強私自侵占子彈十餘發木箱二隻內存有爆炸彈十枚並由黃亦落取去子彈數發為練習射擊使用又共同將爆炸彈十枚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晚間運往嘉義市中山公園旁空地上予以埋棄(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05條)、刑法(28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