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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彭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181號
原始職業
三十六師一O六團輸送連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俘後衷心接受匪方教育,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犯罪事實至臻明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王盛浦於本年五月一日由其營地藉辦理軍人手牒赴街取相之便,前往苗栗工兵營,約同被告程賢敬攜帶敬帶其他重要物品(物品)潛逃(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7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7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0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