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866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嚴連軍係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犯於執行期中因不滿現狀時常指責政府謾罵首長並向同監監犯任光遠黃祖義宣傳「家等於黨大國家等於共產黨」及「何謂唯物論辯証論」既向曾偉「青年人在民主國家內不會得到保障及真正平等」之種種荒謬言論又與同監監犯黃夫泰趙亞束任光遠黃祖義等擅組保健研究社冀廣收社員(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嚴連軍前因貪汙案判處罪刑在執行期間傾向匪幫詆毀政府四十一年一月間先後向同監人犯講解何謂共產主義家即是黨大國家等於共產黨暨唯物論辯證法同年二月間發起組織身體保健研究社手訂游擊計畫及供聯絡之暗語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同被破獲送案(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嚴連軍一名福建人三十七年一月考入青年軍來台嗣因詐財罪判刑七年在執行中監所據另一監犯報稱嚴有在監為匪活動情事經監所派人偽裝加入並由保安司令部派員在監密為偵查認嚴卻為潛台匪諜份子(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經核嚴連軍為潛台匪黨份子謝贊生既參加嚴之組織又故意誣告他人為匪均屬惡性重大為匪均屬惡性重大擬飭悉改判死刑報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