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源縣
畢業學校
軍校軍官班十六期步科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字第077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九六軍第八七師第二六一團政治處上尉政訓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院聲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是被告羅亮身陷匪區數月,迨至海南仍持匪軍「解放證」,且平日態度模糊,言論傾匪,雖無為匪具體事證,然其思想洵屬可疑,認有予以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雲青(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2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偵訊結果,雖無為匪具體事證,惟以該被告平日態度模稜,言論傾向匪幫,思想可疑,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2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振超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