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866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謝贊生於三十七年間在閩南師管區新兵第二大隊充士兵企圖逃亡……四十年五月間因犯強姦未遂罪被馬公要塞司令部判處徒刑四年送交台灣軍人監獄執行謝贊生為報復前仇並圖有功獲釋即於本年六月間向本部申告渠於三十六年間在廈門由張輝吸收加入匪幫組織鄭炳南莊金海林兆輝曾肅義均屬同黨並自認吸收鄭卓岩黃榮歐五加入及以陳寡即楊其龍為該偽組織領導人在漁翁島山洞設有電台等情欲加陷害謝贊生曾於三十九年元月間在廈門觀劇因觀客龔正濶調戲婦女持刀將其殺死(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贊生前因強姦未遂判處罪刑在軍監執行期間以與鄭炳南莊金海林兆輝鄭卓岩曾肅義黃榮張輝歐五陳寡有夙嫌乃於四十一年六月廿三日以自首方式告發張輝曾吸收渠加入匪幫組織鄭炳南莊金海林兆輝曾肅義係同黨鄭卓岩黃榮歐五為其吸收叛徒陳寡為領導人在漁翁島山洞設有電台等情當詳加調查均屬虛構實係誣告他人在偵訊時該被告並自白曾於三十六年元月間在廈門殺死龔正寬(其他)
被告謝贊生係為友人復仇兼夾嫌而誣告他人叛亂經查明不實之後能坦白認供表示悔悟此究與真正之叛徒不同且各被誣告人亦未受重大損害其情不無可恕原判量刑似嫌稍重擬按原罪名改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關於殺人部分原判因其無軍人身份應由法院審判喻知不受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