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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5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4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鮑居東,僑居國外多年,對祖國法令雖欠暸解,然反共抗俄之大前提,身為書店經理,當已早有認識,乃於三十九年猶購入大批反動書籍(見覆審卷第二宗第七十七頁),足徵其對祖國之愛不深,似無減刑理由,擬飭仍按原罪名,改處有期徒刑七年。(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3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鮑居東一名,如旅菲僑領薛芬士君能負責保證,可准其暫予保釋,但仍應留台察看,不得擅離。(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世杰(總統府秘書長)、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6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應按原罪名改處有期徒刑七年,如旅菲僑領薛芬士君能負責保證,可准其暫予保釋,但仍應留台察看,不得擅離。(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9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7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