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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玉環縣
畢業學校
初小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砲兵大隊第三中隊第一區隊第二分隊隊兵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東法判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羅秉心(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2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鄭阿池係該部砲兵大隊第三中隊第一區隊第二分隊隊兵,原於四十年四月間,在其原籍浙江玉環坎門鄉,匪共集會公審,殺害良民張弟連父子時,鄭自動參加公審集會,當眾侮辱張弟連。(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東法判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羅秉心(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東法判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