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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匪偽南安縣石井鄉副鄉長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忠明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王志仁(審判長)、劉寶賢(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鄭鵬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8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鄭水尚四十年古曆九月,充任共匪偽福建南安縣石井鄉副鄉長時,參與匪幫清算,鬪爭曾任我方保長鄭金資等七人。同(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與匪軍第三十一軍連長陳某,偽南安縣政府公安員楊某(不知名),偽石井鄉長鄭再伏,偽農會主席余維驕,偽文書許金銷,偽漁民會主任鄭水等,在該偽鄉政府召開座談會,研討來金轉台,發展匪諜工作,並在金門迎接和平代表二十人返回匪區。同月二十九日,即奉偽命,與鄭匪水及匪軍連長陳某,共同駕船,潛登金門,企圖轉台,從事叛亂工作,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叛亂犯鄭水尚一名,為匪區船民,充匪副鄉長,曾參與匪幫鬥爭、清算等會議,於四十年十二月,同匪連長陳某,匪漁民會主任鄭水等,共同駕船潛赴金門,企圖轉台為匪工作,被我海岸部隊發現。(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23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第二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2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忠明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志仁(審判長)、劉寶賢(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鄭鵬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忠明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鵬高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