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8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鄭水尚四十年古曆九月,充任共匪偽福建南安縣石井鄉副鄉長時,參與匪幫清算,鬪爭曾任我方保長鄭金資等七人。同(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與匪軍第三十一軍連長陳某,偽南安縣政府公安員楊某(不知名),偽石井鄉長鄭再伏,偽農會主席余維驕,偽文書許金銷,偽漁民會主任鄭水等,在該偽鄉政府召開座談會,研討來金轉台,發展匪諜工作,並在金門迎接和平代表二十人返回匪區。同月二十九日,即奉偽命,與鄭匪水及匪軍連長陳某,共同駕船,潛登金門,企圖轉台,從事叛亂工作,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