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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茶陵縣
畢業學校
陸大特二期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72號
原始職業
國大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劉柔遠係前聯勤總部第十二兵站少將總監,三十八年八月間程逆潛及陳逆明仁於長沙叛變後,其所部駐邵陽。迨邵陽事變,我機於卅八年八月六日轟炸邵垣之當夜,該劉柔遠即隨李逆覺等,率同兵站監護連一部,攜帶吉普車一輛,卡車三輛,銀元四萬餘元,東逃長沙交付程逆等。行前面囑各單位主管,掌握建制,不使人員星散,俟其返邵主持等語,旋其本人又由長沙逸回邵陽,奉白長官電召,即離邵飛衡。其原乘轎車,載有卡賓槍二十四支,由邵馳芷,途經安江,為前六十二師查扣,嗣於四十年五月間來台,經本部查明前情。(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更生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時(審判長)、曾戞初(審判官)、王珏(審判官)、章炯光(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112-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112-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24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尚應澈查劉柔遠任兵站總監時之賬目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第二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度字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根據上列調查結果,該劉柔遠任內賬目,雖因機構撤銷,檔案散失,現已無法核算,然既經該兵站接收人向軍次及副監李鴻音一致證明,確已交接清楚,此外別無具體事證可證明該劉柔遠有移交不清或其他違法行為,本案擬請仍照前呈簽判,賜予核准無罪,並予以行政處分。是否有當,謹檢呈全案卷證,恭祈鑒核示遵。(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本案似可照周總長所擬,仍准判無罪,惟查劉員來台後,僅有國大代表身份,尚無軍公職務,不合予以行政處分,並擬不再任予公職,以為意志動搖者戒。(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3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准照前判無罪,惟劉員以後不應再予任何職務,俾為意志動搖者戒。(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時(審判長)、曾戞初(審判官)、王珏(審判官)、章炯光(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