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72號
原始職業
國大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劉柔遠係前聯勤總部第十二兵站少將總監,三十八年八月間程逆潛及陳逆明仁於長沙叛變後,其所部駐邵陽。迨邵陽事變,我機於卅八年八月六日轟炸邵垣之當夜,該劉柔遠即隨李逆覺等,率同兵站監護連一部,攜帶吉普車一輛,卡車三輛,銀元四萬餘元,東逃長沙交付程逆等。行前面囑各單位主管,掌握建制,不使人員星散,俟其返邵主持等語,旋其本人又由長沙逸回邵陽,奉白長官電召,即離邵飛衡。其原乘轎車,載有卡賓槍二十四支,由邵馳芷,途經安江,為前六十二師查扣,嗣於四十年五月間來台,經本部查明前情。(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更生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