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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132號
原始職業
稅警總團第一團上校副團長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率隊投降叛徒(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行使偽造離職證(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梅省吾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率隊投降叛徒

盜用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218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李重嚴(審判長)、解寄寒(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十二月間在廣州率隊投匪(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5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率隊投降叛徒

盜用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218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李重嚴(審判長)、解寄寒(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率隊投降叛徒

盜用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218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振超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