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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禮波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禮波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永春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3138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8月14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3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8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3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406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6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001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劉達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建國
(審判長)、
楊丕銘
(審判官)、
鄭有齡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6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7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8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
交付感化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陳禮波犯罪不能證明上簽擬准為無罪之判決經核卷判尚無不合似可照准為該被告既以不良僑民被遣擬併飭於開釋後交付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2日
第9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30日
第10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30日
第11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001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劉達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建國
(審判長)、
楊丕銘
(審判官)、
鄭有齡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3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01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劉達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建國
、
楊丕銘
、
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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