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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5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4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莊鐵之參加聯星體育會,已迭據供承不諱,依據我國駐菲大使館最後一次之調查,仍稱該會係集合當時華共華支游擊隊、抗鋤游擊隊、抗日反奸大同盟等退伍人員之愛好體育者及左傾份子所組成,內有著名華共洪錦華、黃成岸等。該會設於莊鐵所營之木箱廠內,左傾份子經常以該地為會面談話場所等情(見覆審卷第一宗第二十六頁),是被告雖不能證明其確已參加叛亂組織,而其與叛徒及左傾份子時相接觸,思想自已受其薰染,擬將原判決此部份撤銷,改判莊鐵交付感化,其期間定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3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莊鐵一名,應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世杰(總統府秘書長)、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6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莊鐵一名,應改判交付感化,其期間定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9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莊鐵因愛好運動,曾於民國廿六年間參加菲島聯星體育會之事實,業據該被告承認不諱,惟堅不承認聯星體育會為匪之組織或匪之外圍組織。經查,該聯星體育會是否為匪之組織,固無由證實,然經電准我駐菲大使館四十一年九月十五日代電查復,該會為華共「華支游擊隊」、「抗鋤游擊隊」、「抗日反奸大同盟」等退伍人員之愛好體育者及左傾分子所組成,雖不能證明該被告為上述各華共組織之退伍人員或為傾匪份子,但其參加該華共及傾匪份子所組織之團體,與親匪份子接近,其思想難免(謂)不受匪偽理論毒素之傳染,認有予以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7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