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9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往返鰲江南麂之間,刺探我方軍情(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向南麂島民謝成沛,取得其誘脅我方陷落該島之中隊長羅步銀所藏衝鋒槍一枝,献交匪徒(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