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駛船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東法判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將軍械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陳作偉(審判官)、孫恆瑞(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9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往返鰲江南麂之間,刺探我方軍情(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向南麂島民謝成沛,取得其誘脅我方陷落該島之中隊長羅步銀所藏衝鋒槍一枝,献交匪徒(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常往返於浙屬之鰲江南麂間,刺探我游擊隊軍情(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5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24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東法判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將軍械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陳作偉(審判官)、孫恆瑞(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東法判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將軍械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