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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408號
原始職業
陸軍八十軍二0六師工兵營三連上等理髮兵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三年十月三日由蘇北東台匪墾區區署政治幹事陳緯勸入朱毛匪幫蘇北東台第四分區獨立團步槍班當兵卅四年秋由東台墾區裕北村匪村村長李明清介紹加入匪幫並在泰北獨立團受訓六個月結業後經匪區長馬介批准為預備黨員當派為新豐鎮民兵隊長專任對民眾清算鬥爭等工作卅七年春奉匪區長馬介之命携黃金十餘兩並裝運棉花十餘担至上海交換白報紙鋼筆墨水及染灰色軍服之塗料等物道經東台被我流亡政府回鄉團扣留送東台縣政府拘押卅七年二月經保釋後潛回匪區是年三月由泰北縣匪獨立團政治部政委季正元宣佈為匪工作……負責宣傳共產主義。(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蔭庭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6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漢平於三十四年秋在東台參加匪幫為預備黨員充任新豐鎮民兵隊長執行清算鬥爭人民工作三十七年三月受匪命以賣壯丁方式混入國軍二○六師負責宣傳調查暨唆使士兵逃亡三十七年十一月隨部隊來台曾唆使該師工兵第三連炊事兵陳貴中逃亡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7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