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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象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1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長庚於四十年五月四日與何才華由共匪駐浙江象山縣之華東軍區浙江第二軍分區警備工作隊幹事柳風派往我軍防地浙江漁山島刺探軍情並企圖誘惑駐該地之我軍某部游擊隊隊長裘悠定指導員朱志才叛變柳匪復派張亨運駕船載該張長庚何才華等前往漁山同月九日張亨運返象山縣時張長庚即將在漁山探悉之我方軍情向其告知並囑向共匪工作隊胡隊長報告張亨運於返回後當即照辦……張亨運復於同年七月間由胡匪派往漁山島欲與張長庚何才華取聯絡傳遞軍情並邀林善清幫同駕船同往於船抵漁山時取被扣押併解本部偵辦。(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長庚經匪第二軍區編列為一零一五號並規定與同黨聯絡用二零八八等號接受匪幹柳風之命及付與之偽幣三十五萬元於四十年五月四日與自首匪諜何才華僱用被告張亨運船隻潛至漁山島利用我方裘悠定等舊誼關係企圖策反并將搜得該島駐軍人數及裝備等情報告知張亨運返回浙江轉報匪徒胡隊長己則滲入我方王樞部隊伺機活動張亨運返籍報告復於同年七月接受胡匪交付偽幣二十萬元潛回漁山島接取張長庚刺探之軍事情報即僱用知情之林善清幫同駕船至漁山旋因何才華自首均被捕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長庚同何才華受匪命至漁山島刺探我游擊隊情況交由張亨運轉返匪區報告林善清一名并知情被僱幫助其駕駛船隻(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42-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7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1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7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