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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桐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祖詒(審判長)、曹福林(審判官)、曾振(審判官)、宋膺三(審判官)、王金嶽(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判字第00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被告張玉惠,雖迭經訊查,尚無通匪情事,但在江西受匪宣傳,對政府戡亂或少信心,其思想不無動搖,并擬發交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隊,再施感訓六月。(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8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卷查被告張玉惠為一浪漫漂泊之女性,因與陳輔漢愛情狂熱,往來極密,經保密局逮捕後,數度嚴訊,雖認為其浪漫行為有可疑之處,但終無為匪諜之具體事證,上簽所判諭知無罪,尚合,擬核准,并擬明令感訓一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8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40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刑(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祖詒(審判長)、曹福林(審判官)、曾振(審判官)、宋膺三(審判官)、王金嶽(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振超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