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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三五七O部隊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
審理人
李萼(審判長)、茍世英(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9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李桂南(審判長)、茍世英(審判官)、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4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一月間徐州會戰時為匪俘虜被選送華東軍政大學受訓二月後被派與匪徒王志學王傑至上海從事擾亂社會治安調查外灘船隻出入及向我軍策動反叛等工作旋被七五軍捕後派在第十六師四六團代理特務長隨軍來台並時發牢騷至卅九年十一月間因職務調動不滿乃於嘉義駐地攜帶符號離役轉入陸軍第三五七O部隊充上等兵(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9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李桂南(審判長)、茍世英(審判官)、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9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7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