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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松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剴則起字第149號
原始職業
空軍第三大隊第七中隊中尉一級機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業華於四十年五月廿三日在該隊七星壁報上「側面新聞」欄發表眷屬的天下一文措詞激烈攻擊政府此次眷津措施挑撥官兵不滿情緒為有利於敵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詹道楷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剴判字第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懷璸(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劉纘事(審判官)
書記官
葉介心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3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要與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犯罪要件不合原判仍據以依各該條論罪嫌有未洽應予撤銷……李業華雖在七星壁報第七期側面新聞欄發表攻擊政府發眷屬生活費措施核其所為尚不足構成刑事罪責應改判無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改判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剴判字第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懷璸(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劉纘事(審判官)
書記官
葉介心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剴判字第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介心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