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被告李華棟等三名,卷查因關汝雲在港受已附匪之份子李克英之囑,來台籌設南海貿易公司為匪之掩護機構。關來台後,即將上情報告保密局備案,仍一面與港方通訊。嗣李華棟之妻王貴珍在港,亦與李克英相識,適李公司內欲向台購砂糖,經洽妥,由王電李華棟,在台撥付關汝雲美金三千元,於一月後加還利息港幣一萬元。李華棟於接電後,即將款如數照付,事由保密局偵悉,認關汝雲不忠實,並認李華棟、王貴珍亦有與港匪勾結之嫌。(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