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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江北縣
畢業學校
高中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6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別宗珊原係國軍整編第四師士兵,於民國卅五年三月間,在山西太行山剿匪時,因傷被俘,受匪訓練三月,後於卅八年十一月間隨綏靖總隊來台,後以生活不定,對政府措施不滿,與同隊士兵閒談時發牢騷……撥編砲兵第十四團充任少尉隊員,至四十年八月卅一日,復因行為不檢被撤職,乃寄居同學李明誠家,介識孫國忠、許蔡換、張如鸞等,復以性情古怪,致與李明誠等失和,因李等擬予驅逐,為先發制人,遂於同年十月廿六日,虛構事實,口頭向彰化縣警察局二水分局誣告該李明誠、許蔡換、孫國忠、張如鸞四人為參加叛亂組織之匪諜。(其他)

惟該被告既供認曾受共匪訓練三月,復對政府措施不滿,時發牢騷,其思想究非純正,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6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