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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中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裝甲兵司令部廣州招募處學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程丹字第455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奸匪組織刺探軍情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陸有勝於本(卅八)年六月間在漢口參加奸匪組織并於漢口江漢四路浙江銀行內受訓半日後派任奸匪第三軍區宣傳團密探第五組組員本年九月聽從奸匪組長黃川之命投入本部廣州招募充當學兵刺探本部軍情(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許孝華(審判長)、王道文(審判官)、鄧奇敏(審判官)
書記官
江星華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署詳字第1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陸有勝充任匪方第三軍區宣傳團第五密探組組員奉組長黃川之命參加國軍刺探軍情(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蔚(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長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程丹字第455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奸匪組織刺探軍情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許孝華(審判長)、王道文(審判官)、鄧奇敏(審判官)
書記官
江星華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2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程丹字第455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奸匪組織刺探軍情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江星華
終審日期
民國38年12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