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程丹字第455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奸匪組織刺探軍情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陸有勝於本(卅八)年六月間在漢口參加奸匪組織并於漢口江漢四路浙江銀行內受訓半日後派任奸匪第三軍區宣傳團密探第五組組員本年九月聽從奸匪組長黃川之命投入本部廣州招募充當學兵刺探本部軍情(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書記官
江星華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