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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浠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剴則起字第149號
原始職業
空軍第三大隊第四課少尉一級機械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與李業華談話中將其在別處听聞之謠言如「台南總庫有人怠工」「金門有一連人叛變」轉告對方有傳播不實消息之嫌(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詹道楷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剴判字第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動搖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懷璸(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劉纘事(審判官)
書記官
葉介心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3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要與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犯罪要件不合原判仍據以依各該條論罪嫌有未洽應予撤銷惟被告朱振球以台南總庫有總怠工及金門有一連人叛變等不實消息告知李業華顯係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剴判字第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周懷璸(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劉纘事(審判官)
書記官
葉介心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剴判字第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介心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