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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保定縣
畢業學校
中學畢業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521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王貴珍明知李克英為匪,乃電囑其夫李華棟撥付關汝雲美鈔三千元,為叛徒供給金錢。(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王貴珍于卅九年六月間,曾受已決匪諜陳寶倉之妻師文通囑託,並收受師文通黃金十三兩,意圖為陳寶倉活動行賄。(其他)

王貴珍于卅九年六月間,曾受已決匪諜陳寶倉之妻師文通囑託,並收受師文通黃金十三兩,意圖為陳寶倉活動行賄,旋因無法進行,又另行起意,而將黃金十三兩故意侵占。(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122條3項)、刑法(335條1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蔭庭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違反政府對於行號資金運用限制之命令

其餘部份均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5條1項1款)
審理人
楊又凡(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4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華棟夫婦為牟取厚利,私營套匯,雖據以參加商業投資為辯解,但係事後以前款因無法如數索回,始與李克英立約作為投資,自不能阻卻其犯罪之成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被告李華棟等三名,卷查因關汝雲在港受已附匪之份子李克英之囑,來台籌設南海貿易公司為匪之掩護機構。關來台後,即將上情報告保密局備案,仍一面與港方通訊。嗣李華棟之妻王貴珍在港,亦與李克英相識,適李公司內欲向台購砂糖,經洽妥,由王電李華棟,在台撥付關汝雲美金三千元,於一月後加還利息港幣一萬元。李華棟於接電後,即將款如數照付,事由保密局偵悉,認關汝雲不忠實,並認李華棟、王貴珍亦有與港匪勾結之嫌。(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406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7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違反政府對於行號資金運用限制之命令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5條1項1款)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宗有序(審判官)、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華棟、王貴珍雖為香港南海貿易公司撥匯美金三千元,係出於圖獲厚利,並不明知該公司為匪徒所設,原判仍僅以共同違反政府對於行號資金運用限制之命令論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13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違反政府對於行號資金運用限制之命令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5條1項1款)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宗有序(審判官)、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違反政府對於行號資金運用限制之命令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5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