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521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王貴珍明知李克英為匪,乃電囑其夫李華棟撥付關汝雲美鈔三千元,為叛徒供給金錢。(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王貴珍于卅九年六月間,曾受已決匪諜陳寶倉之妻師文通囑託,並收受師文通黃金十三兩,意圖為陳寶倉活動行賄。(其他)
王貴珍于卅九年六月間,曾受已決匪諜陳寶倉之妻師文通囑託,並收受師文通黃金十三兩,意圖為陳寶倉活動行賄,旋因無法進行,又另行起意,而將黃金十三兩故意侵占。(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蔭庭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被告李華棟等三名,卷查因關汝雲在港受已附匪之份子李克英之囑,來台籌設南海貿易公司為匪之掩護機構。關來台後,即將上情報告保密局備案,仍一面與港方通訊。嗣李華棟之妻王貴珍在港,亦與李克英相識,適李公司內欲向台購砂糖,經洽妥,由王電李華棟,在台撥付關汝雲美金三千元,於一月後加還利息港幣一萬元。李華棟於接電後,即將款如數照付,事由保密局偵悉,認關汝雲不忠實,並認李華棟、王貴珍亦有與港匪勾結之嫌。(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