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敷字第1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管旭光(即管毅),係本部同少校部屬軍官,派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服務,於民國卅九年五月間,由匪區浙江永嘉縣,隨本部獨立第七縱隊第八地區所轄游擊隊大隊長江鋒,暨溫區敵後工作站站長兼平陽縣政府主任秘書雷華雲(化名雄)等同至南麂島游擊部隊基地,擬參加該地區工作,未果,是年六月復偕雷華雲返永嘉,同被當地匪偽公安局逮捕,被告即將我南麂基地軍事負責人—國防部獨立第七縱隊第八地區指揮官廖劍英姓名,暨敵後工作站站長雷華雲係平陽縣政府主任秘書(按南麂島即屬平陽縣),告訴匪方,遂獲釋放,而雷員竟被匪殺害。(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