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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同少校部屬軍官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毛炎離(審判長)、曾恭生(審判官)、陳文緯(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敷字第1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敷字第1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管旭光(即管毅),係本部同少校部屬軍官,派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服務,於民國卅九年五月間,由匪區浙江永嘉縣,隨本部獨立第七縱隊第八地區所轄游擊隊大隊長江鋒,暨溫區敵後工作站站長兼平陽縣政府主任秘書雷華雲(化名雄)等同至南麂島游擊部隊基地,擬參加該地區工作,未果,是年六月復偕雷華雲返永嘉,同被當地匪偽公安局逮捕,被告即將我南麂基地軍事負責人—國防部獨立第七縱隊第八地區指揮官廖劍英姓名,暨敵後工作站站長雷華雲係平陽縣政府主任秘書(按南麂島即屬平陽縣),告訴匪方,遂獲釋放,而雷員竟被匪殺害。(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敷字第1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6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