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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中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押運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8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棣自四十年一月即在澳門朱毛匪幫經營之南光貿易公司充理貨員,至四十二年六月調派該公司租用新聚利魚輪,充押運員。在匪幹余潛、駱德鴻、容坤、胡鐵等人領導下,直接為匪搜購物資,經常運貨於港澳之間。同年八月五日押貨赴港,並帶匪偽公私合營銀行清估財產專業會議決定事項草案全份,暨毛匪選集一冊。(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棣在澳門匪幫南光貿易公司充理貨員,復在該公司租用新聚利魚輪,充押運員。在匪幹余潛等領導下,為匪搜購物資,經常運貨於港澳之間,又於四十二年八月五日,押貨赴港,攜帶毛匪選集及匪偽銀行等文件。(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06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7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