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8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棣自四十年一月即在澳門朱毛匪幫經營之南光貿易公司充理貨員,至四十二年六月調派該公司租用新聚利魚輪,充押運員。在匪幹余潛、駱德鴻、容坤、胡鐵等人領導下,直接為匪搜購物資,經常運貨於港澳之間。同年八月五日押貨赴港,並帶匪偽公私合營銀行清估財產專業會議決定事項草案全份,暨毛匪選集一冊。(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