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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臨海縣
畢業學校
不識字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作偉(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7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織組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丘聲(審判長)、陳作偉(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7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善壯、張禮仁、張小龍,均係浙江臨海縣人,黃善壯於卅九年十月至四十年三月間,任匪偽下港山村農會主任,張禮仁於卅九年四月至同年六月間,任匪偽四金堂村民兵代表,張小龍於四十年間,任匪偽四金堂村農會代表等情,既據該部復審明確,原判黃善壯、張禮仁、張小龍,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十年。(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丘聲(審判長)、陳作偉(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審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