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7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善壯、張禮仁、張小龍,均係浙江臨海縣人,黃善壯於卅九年十月至四十年三月間,任匪偽下港山村農會主任,張禮仁於卅九年四月至同年六月間,任匪偽四金堂村民兵代表,張小龍於四十年間,任匪偽四金堂村農會代表等情,既據該部復審明確,原判黃善壯、張禮仁、張小龍,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十年。(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