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為目的之團體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盜賣軍用品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9條)、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3條1項)、懲治貪污條例(2條0項3款)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1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九月,隨隊來台,於鳳山駐地畏苦潛逃。(其他)
惟其參加匪幫工作,研讀匪書,為時一日即自脫離之行為,既經查明,尚未發現有加入共匪黨團核心組織、實施積極叛亂,及脫離後,又乏繼續行為之確切事證,且其行為係在卅八年六月二十日懲治叛亂條例未頒行前,而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亦於同年三月四日已明令廢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罪論科。(其他)
竊取公有軍毯之行為,經核原卷四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及四十二年元月十七日,被告供略稱「竊取軍毯動機,係聞部隊將遷台北,天氣冷,所以偷了」等語,顯難證明有盜賣之意,自應構成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竊取公有財物」之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