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通信隊第三分隊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淮秤字第4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其餘部分停止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黃松傑(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為目的之團體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盜賣軍用品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9條)、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3條1項)、懲治貪污條例(2條0項3款)
審理人
曾傳(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1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九月,隨隊來台,於鳳山駐地畏苦潛逃。(其他)

惟其參加匪幫工作,研讀匪書,為時一日即自脫離之行為,既經查明,尚未發現有加入共匪黨團核心組織、實施積極叛亂,及脫離後,又乏繼續行為之確切事證,且其行為係在卅八年六月二十日懲治叛亂條例未頒行前,而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亦於同年三月四日已明令廢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罪論科。(其他)

竊取公有軍毯之行為,經核原卷四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及四十二年元月十七日,被告供略稱「竊取軍毯動機,係聞部隊將遷台北,天氣冷,所以偷了」等語,顯難證明有盜賣之意,自應構成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竊取公有財物」之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竊取公有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9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2款)
審理人
曾傳(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竊取公有財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9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冠亞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