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9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兆有於四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受匪偽瑞安九里鄉政府匪幹之派遣來南麂島刺探我方部隊裝備情形以白糖年糕等物換購點五零二十米砲彈殼一斤餘交匪使知南麂部隊械彈之良窳復受匪偽瑞安縣政府民運科長鄭賢堂之派遣於四十二年二月五日至南麂島刺探我方軍情當登岸時即被盤獲(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