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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09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遠生原先福建保安縱隊第四支隊汽船管理員當三十八年八月間支隊長莊毓英大隊長李則民政訓室主任陳章率部叛變劫持惠安縣長覃斌特即由大隊附蘇漢率武裝士兵督命該郭遠生所管理之船載往塔屈開抵溪底鄉該郭遠生於抵溪底鄉後不甘附逆即自離開旋潛至浙江永嘉經商四十年一月間轉抵我方北礵惟對叛逆李則民陳章由匪區運茶至北礵時竟不檢舉逮捕後任返同年九月間復致書基隆鄭顯美代託郭嘉寶假冒胞弟名義並由郭培坤保証向本省警務處申請入境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陳士忠(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26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姚繼重曾歷充軍統局滬區第三組組員閩北站福清組組長福建省調查室通訊員……三十八年九月匪陷福建泉州時乃向匪泉州軍管會報到登記接受訓練三月並受命為匪查緝我方工作人員王盛傳又該姚繼重與施世農郭遠生均詳悉前福建海上保安縱隊第四支隊大隊長李則民政訓室主任陳章於三十八年八月間率部投匪之叛變事實當李則民陳章三十九年四十年間潛來北礵島密與該地駐軍蔡功部勾結為匪搶購物資時姚繼重施世農亦於三十九年夏秋之間因恐被匪清算先後逃抵北礵島在蔡部分任警衛大隊少校大隊長與辦公室主任郭遠生四十年一月亦逃在蔡部寄住均未將李則民陳章叛變投匪之事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姚繼重一名曾歷任軍統局工作三十八年九月在福建陷匪後向匪方報到並接受匪訓為匪查緝我方工作人員嗣恐終遭匪清算與施世農郭遠生二名先後逃抵北礵島在我駐軍蔡功部分任工作在蔡功部隊但姚郭等在蔡功部對於叛變投匪之李則民陳章之情形均明知而不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郭遠生於四十年五月請由鄭顯美轉請郭之堂兄郭嘉賓冒稱胞兄弟並由郭培坤保證申請來台(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2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陳士忠(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