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092號
原始職業
木匠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遠生原先福建保安縱隊第四支隊汽船管理員當三十八年八月間支隊長莊毓英大隊長李則民政訓室主任陳章率部叛變劫持惠安縣長覃斌特即由大隊附蘇漢率武裝士兵督命該郭遠生所管理之船載往塔屈開抵溪底鄉該郭遠生於抵溪底鄉後不甘附逆即自離開旋潛至浙江永嘉經商四十年一月間轉抵我方北礵惟對叛逆李則民陳章由匪區運茶至北礵時竟不檢舉逮捕同年九月間復致書基隆鄭顯美代託郭嘉寶假冒胞弟名義並由郭培坤保証向本省警務處申請入境證(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