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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恭麟並託請張禮誠共同作保向台灣省警務處請領馬添金入境證一枚寄交馬恭秋於四十年二月冒用來台抵台後並即向高雄市鹽埕區公所冒報馬添金之戶口領取馬添金之身份乙枚持用(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5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同年八月由港囑其弟馬恭麟轉請同鄉張禮誠共同作保使用馬添金之名請准入境由港持用來台馬恭秋復向高雄市鹽埕區公所冒報馬添金之戶口領用馬添金之身分証(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6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