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092號
原始職業
福建人民反共突擊軍嵛山列島前進指揮所辦公室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施世農於惠安陷匪後之三十八年九月間充任惠安私立藍田小學校長三十九年一月離職亦自福州輾轉至我方北礵島旋充福建人民反共突擊軍嵛山列島前進指揮所辦公室主任三十九年九月至四十年二月李則民陳章先後數次由匪區福鼎運茶至北礵島換汽油煤油返回該姚繼重施世農均明知彼等係附逆判匪竟不乘機舉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6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姚繼重曾歷充軍統局滬區第三組組員閩北站福清組組長福建省調查室通訊員……三十八年九月匪陷福建泉州時乃向匪泉州軍管會報到登記接受訓練三月並受命為匪查緝我方工作人員王盛傳又該姚繼重與施世農郭遠生均詳悉前福建海上保安縱隊第四支隊大隊長李則民政訓室主任陳章於三十八年八月間率部投匪之叛變事實當李則民陳章三十九年四十年間潛來北礵島密與該地駐軍蔡功部勾結為匪搶購物資時姚繼重施世農亦於三十九年夏秋之間因恐被匪清算先後逃抵北礵島在蔡部分任警衛大隊少校大隊長與辦公室主任郭遠生四十年一月亦逃在蔡部寄住均未將李則民陳章叛變投匪之事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姚繼重一名曾歷任軍統局工作三十八年九月在福建陷匪後向匪方報到並接受匪訓為匪查緝我方工作人員嗣恐終遭匪清算與施世農郭遠生二名先後抵北礵島在我駐軍蔡功部分任工作在蔡功部隊於叛變投匪之李則民陳章之情形均明知而不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