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092號
原始職業
福建海上保安總隊福建人民反共突擊軍嵛山列島前進指揮所警衛大隊少校大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姚繼重歷充軍統局滬區第三組組員閩北站福清組組長三十五年一月任福建省調查室通訊員同年十月離職經商……同年九月間以過去曾在政府任職關係由莊介紹向匪泉州軍管會公安處報到自首接受訓練三月後受命調查我方工作人員王盛傳行踪嗣以共匪暴政施行恐受清算即於三十九年三月間潛至福州轉浙江我方北礵島嗣充任福建人民反共突擊軍嵛山列島前線指揮所警衛大隊長(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6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姚繼重曾歷充軍統局滬區第三組組員閩北站福清組組長福建省調查室通訊員……三十八年九月匪陷福建泉州時乃向匪泉州軍管會報到登記接受訓練三月並受命為匪查緝我方工作人員王盛傳又該姚繼重與施世農郭遠生均詳悉前福建海上保安縱隊第四支隊大隊長李則民政訓室主任陳章於三十八年八月間率部投匪之叛變事實當李則民陳章三十九年四十年間潛來北礵島密與該地駐軍蔡功部勾結為匪搶購物資時姚繼重施世農亦於三十九年夏秋之間因恐被匪清算先後逃抵北礵島在蔡部分任警衛大隊少校大隊長與辦公室主任(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