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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092號
原始職業
福建海上保安總隊福建人民反共突擊軍嵛山列島前進指揮所警衛大隊少校大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姚繼重歷充軍統局滬區第三組組員閩北站福清組組長三十五年一月任福建省調查室通訊員同年十月離職經商……同年九月間以過去曾在政府任職關係由莊介紹向匪泉州軍管會公安處報到自首接受訓練三月後受命調查我方工作人員王盛傳行踪嗣以共匪暴政施行恐受清算即於三十九年三月間潛至福州轉浙江我方北礵島嗣充任福建人民反共突擊軍嵛山列島前線指揮所警衛大隊長(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陳士忠(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6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姚繼重曾歷充軍統局滬區第三組組員閩北站福清組組長福建省調查室通訊員……三十八年九月匪陷福建泉州時乃向匪泉州軍管會報到登記接受訓練三月並受命為匪查緝我方工作人員王盛傳又該姚繼重與施世農郭遠生均詳悉前福建海上保安縱隊第四支隊大隊長李則民政訓室主任陳章於三十八年八月間率部投匪之叛變事實當李則民陳章三十九年四十年間潛來北礵島密與該地駐軍蔡功部勾結為匪搶購物資時姚繼重施世農亦於三十九年夏秋之間因恐被匪清算先後逃抵北礵島在蔡部分任警衛大隊少校大隊長與辦公室主任(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姚繼重一名曾歷任軍統局工作三十八年九月在福建陷匪後向匪方報到並接受匪訓為匪查緝我方工作人員嗣恐終遭匪清算與施世農郭遠生二名先後抵北礵島在我駐軍蔡功部分任工作但姚郭等在蔡功部於叛變投匪之李則民陳章之情形均明知而不予檢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1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2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陳士忠(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