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屋疏字第2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殺人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1條)、刑法(271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100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7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二年一月間在原籍山東日照嵐口地方參加匪軍特務連士兵至卅四年返鄉領導組織鄉政府並被選為民兵隊長先後參加鬥爭蘇紹基蘇玉林蘇貽霈等人田產卅七年七月及九月間復在鬥爭會鍾用木棍將蘇紹基蘇貽昌蘇受高蘇昭許四人毆打致死卅八年一月投入青島第十一綏靖區第六連當兵同年五月隨隊撤退來台六月間在基隆駐地逃亡將原有青島帶來之蘇照坡身分證塗改為孟韶三用以申報戶籍領回國民身分證使用(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屋疏字第24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殺人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于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71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100條1項)、刑法(211條)、刑法(216條)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