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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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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彭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江蘇
籍貫(縣、市)
徐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供應中隊同准尉文書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海軍各單位 (海軍陸戰隊、駐港、艦隊)
審理文件字號
(42)平讓字第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胡紹德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樓諤庭
(審判長)、
崔光斗
(審判官)、
李繼宗
(審判官)
書記官
程銀法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海軍各單位 (海軍陸戰隊、駐港、艦隊)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平讓字第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胡紹德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樓諤庭
、
崔光斗
、
李繼宗
書記官
程銀法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7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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